在发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有可能需要出席数次甚至更多次的法庭听证。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中并无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必须经历多少轮开庭才能做出最终裁决。
实际上,所有类型的民事纠纷所涉及到的开庭次数均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与不确定性,具体情况因案而异。
在一审阶段有可能出现多次开庭的情况,只要法庭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框架之内作出终局裁决即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样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
比如,若未能通过首次诉讼达到离婚目的,则需等待六个月的时间之后方可提交第二次诉讼请求。
至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为:
如夫妻任何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有权寻求相关机构的调解或自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需承担调解职能;
假如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出现无法弥补的裂痕,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批准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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