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时间:2023-06-08 15:03:56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许可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2、有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4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受理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产权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安全管理科提出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交产权科处理。

3、时限:6个工作日。

四、决定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时限:3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本文提供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认定的相关要求是以湖南张家界市的要求为例,其他地区可适当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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