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清算组应当自成立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如果确实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只有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完毕,才能最大程度节省资源,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及时保护,也能有效防止因为期限过长而发生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切实地保护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清算组的职责是什么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具体如下:
(一)接管破产企业(人、财、物、文档、资料、印章等);
(二)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三)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
(四)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五)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六)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
(七)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
(八)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九)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十)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十一)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二)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十三)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四)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五)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六)清理银行账户,开设清算组账户,负责破产企业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
(十七)编织破产财产目录;
(十八)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
(十九)出具破产原因报告;
(二十)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二)1、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清算组成员必须是股东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并不局限于股东或者董事,股东大会有权确定其人员组成,人员构成并不受限。
而根据前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是否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仅局限于公司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
需要明确的是,该规定实际确定了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股东须对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而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并非同一概念,具体确认清算组成员由哪些主体构成可以通过股东会会议的方式确定,且具体成员亦并非必须局限于公司股东。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规定,其明确的是公司解散时,依法承担组织公司清算、启动公司清算程序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股东,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义务人。至于清算组的组成,公司法规定由股东组成,但在清算组并非全部由股东组成的情况下并非当然无效。清算组是公司解散后接管公司财产、具体执行公司清算事务的主体,清算组成员可以由董事、股东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清算组成员的构成有专门规定,则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确定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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