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人身伤亡的保险责任
时间:2023-05-31 17:40:39 4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评价与分析:对于无证驾驶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人身伤亡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结合《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综合分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立法目的来看,强制交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强制交通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显著区别在于其社会公益性。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赔偿责任限额内,对参加交通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予赔偿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的程度如何,这也体现了保护受害人原则的重要性。《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对人身伤亡是否赔偿没有规定。《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往往直接造成财产损失,但人身伤害本身是指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它不同于财产损失,没有包容关系。此外,《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和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而本案的保险条款也分别规定了责任限额。可见,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只指物质损失,不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其他人身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于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应是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性质,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条款第9条只规定了预付款和追偿,但在第10条的免责条款中,并不认为无证驾驶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第9条关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预付款的责任给付和赔偿,这也不符合《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人身伤亡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预付款仅为救助费用,不属于其他费用,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人身伤亡不予赔偿。而财产损失是指因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而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即包括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根据中国保监会《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只承担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救援费用垫付责任,保险公司不接受垫付和其他人身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可见,《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财产损失,应当包括除救助费用以外的其他损失,损失是指保险人对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接受垫付和赔偿,“伤残赔偿”和其他人身伤亡。《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被保险人或者直接赔偿受害人保险金。本案中,王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他起诉保险公司是一桩保险合同纠纷。因此,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和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交通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同时也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案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应当提前支付救助费用,并有权向肇事人追偿,保险人不承担预付款及其他损失和费用的赔偿责任。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约束力。而且,《交通强制保险条例》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因无证驾驶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王某违反合同,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保险公司不应为王×亚理赔,而应由相关过错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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