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人民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当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将指定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如果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并将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需经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那么上级人民法院将负责指定该案件的其他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 级 法 院 审 理 下 级 法 院 案 件 : 需 不 需 要 批 准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需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时,需要得到上级法院的批准。但是,在行政执行中,上下级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可以自行决定案件的审理。因此,在行政执行中,上下级法院之间无需批准。
人民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若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上级法院有权指定其他法院审理;若发生争议,则需协商或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需得到上级法院批准;下级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上下级法院之间无需批准,但在行政执行中,上下级法院之间可以自行决定案件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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