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风险如下:
1、政策风险:指国家政策变化对行业和产品的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政策导向)。
二、市场风险:是指企业产品在市场上是否适销对路,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技术、质量、服务、销售渠道和方式等)。
三、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困难,甚至破产(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应收应付款及现金流问题等)。
四、法律风险:是由于合同签订不慎,陷入合同陷阱,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违约、欺诈、知识产权侵权)。
5、团队风险:指核心团队问题和员工冲突、流失和知识管理。
加强企业监管,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
企业所在地政府的企业办公室要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的企业经营情况,发现企业已经资不抵债而又难以维持情形时,要指导企业及时进行清算或依法申请破产清算,并帮助企业加强对企业资产和财务账册管理。发现企业主有逃匿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当地政府要及时排摸,掌握动态,一旦企业主外逃,要及时牵头组织有关人员接收保管企业的财产、账册,情况紧急时可申请法院实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做好稳定企业员工和债权人情绪的工作。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企业履行劳动合同,尤其是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等制度,防范企业拖欠工资。及时受理企业主逃匿后的企业欠薪案件,协同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追查企业被转移隐匿的财产,协同法院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日常检查和年度严格审核检查,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全、财务报告不实、经营和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对未经依法清算的解散关闭企业,不予注销登记。发现股东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侵占公司财产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金融机构要严格贷款三查制度,不仅要贷前仔细调查,贷时认真审查,还要贷后对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实施有效检查,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账户的监管,如果发现企业有异常的资金往来,就该引起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应对措施,防止企业转移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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