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满,转为取保候审的等情形。
口头遗嘱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立”。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2、“紧急情况解除”,遗嘱人未死亡的,口头遗嘱无效。经抢救,临终遗嘱人恢复订立其他遗嘱的能力的,口头遗嘱视为无效,应当以其他方式订立;
3、口头遗嘱只有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才有效。
只有在以上的三种情况下,运用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果,否则就没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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