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让子女为自己代拟遗嘱,那么这份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这是因为遗嘱代笔之人不得为继承人、接受遗赠者或者和继承人有着密切利益关联的人士。
由于继承人以及接受遗赠者在遗产分配的过程中涉入较深,直接参与其中,他们与遗产分配之间存在着直接且重要的利益冲突。
若允许这些人担任遗嘱代笔人,难免会导致作伪造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更有可能产生篡改遗嘱、歪曲立嘱本义、增删遗嘱内容等不良现象,对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的伤害。
即便身为遗嘱代笔人的继承人、接受遗赠者本人并无恶意,也未曾利用此种地位谋取私利,然而基于他们的特殊身份,无疑会引来他人怀疑,引发诸多不必要的纷争。
因此,继承人、接受遗赠者及其具有利益关联的人士均不得充当遗嘱代笔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全文4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