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很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
1、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符合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等法定解除条件,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
3、购房着经过催告后三个月期限届满,迟延履行交付房款,卖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原因
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如下: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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