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程序
时间:2023-06-10 14:32:55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注: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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