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成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15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服务场所3、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仅从事咨询业务,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4、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3人以上,其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中介执行资格证书。
建设部关于授权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代部办理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登记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的规定,我部授权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部回复意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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