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别除权与债权申报
时间:2023-02-07 16:00:37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别除权是指因为债权人因为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之后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别除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别除权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的权利。是就担保人特定财产设定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相对于担保债权而言的,即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首先,别除权具有法定性,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如别除权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次,别除权具有优先性,有别除权的债权优于一般破产债权而优先受偿,这就使其债权得到了充分的特别保护。再次,别除权具有支配性。支配性是别除权的关键和核心。最后,别除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自主独立之意,故也称独立性。保证为人的担保,用作保证的财产是不特定的,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标的须是特定之物,无论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一旦设立别除权,便以一定方式使之特定化。

2、别除权是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别除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破产所有人的财产,才可能发生别除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行使破产权利的问题,从而使别除权与破产取回权相区别。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特定的财产行使。

3、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行使,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但不构成破产财产,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应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别除权的实质是基于该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随时对别除权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别权人可以通过个别的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行使,并不是说权利人可以不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权利。在别除权标的物仍然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的情形下,别除权人行使权利的相对人为破产管理人。

4、别除权是一种只能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别除权是破产宣告前在破产人的财产上设定以担保物为担保的债权,因而别除权的对象,限定于特定财产,即为债权提供担保的财产。除了担保财产外,担保债权人对于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别除权。同时,作为担保的标的物也是特定的,别除权人只能就该项担保物享有排他性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如果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自动放弃优先受偿权,且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该项有特定物担保的债权也变为一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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