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转让协议能否转让给他人?
时间:2023-09-02 10:30:07 1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车牌不得单独转让给他人。即使签署合同,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法律规定,车牌不得单独转让给他人。即使签署合同,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法 律 规 定 】 车 牌 转 让 合 同 是 否 违 反 禁 止 性 规 定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合法的原则。根据该法条,车牌转让合同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因为车牌属于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车牌转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并遵循诚实、合法原则的情况下,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车牌转让合同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因为它属于动产,且当事人之间订立并遵循诚实、合法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车牌转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并遵循诚实、合法原则的情况下,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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