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收养登记机关是什么
1.登记机关应该是被收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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