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3-04-22 07:00:23 1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抑郁症、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班期间得了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并不属于工伤,上班期间造成人身损害或者患有职业病才属于工伤,而抑郁症并不是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走法律流程是怎样的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期限最长为60日;

2、劳动者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认为构成残疾或者有护理需要的,可以在伤情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认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认定之日起6一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的审限各为3个月;

4、工伤认定结论最终维持的,劳动者可以开始劳动仲裁,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双方不服仲裁结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一审审限6个月,二审审限3个月。

三、抑郁症可以被辞退吗

如果是因为得了抑郁症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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