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遇上法定节假日是否要顺延
时间:2023-04-30 11:34:01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假期遇上法定节假日是不是要顺延

1、产假遇上节假日不顺延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各地的规定:

①比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3)尽管产假和生育假是连在一起休的,相关待遇也是一样的,但是产假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属于劳动基准范畴;而生育假属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享受条件是合法生育,非法生育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假的。

(4)执行中两者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①举个例子,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一般采取“给假(产假)不给待遇”的办法。

②而在产假之外的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更加严厉的“既不给假也不给待遇”的做法。

③法律上并无规定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因为设立产假是为了女职工恢复健康,不能说遇到法定节假日,职工身体就停止恢复。

(5)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也明确表示:“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同样的道理,产前假、哺乳假等遇到法定节假日也不顺延。

(6)需注意:

①尽管生育假30天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但是生育假期间社保发放的生育生活津贴,还是按照30天发放的,并没有包括顺延的期限。

②那么顺延的3天职工工资由谁支付呢?还是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为法定节假日本来就是带薪的。

2、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1)《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规定:

①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②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③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2)例如上海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也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3)由于国家关于丧假的规定并没有明确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所以在执行中,当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以不顺延。但是需注意各地不同的执行口径。

3、探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1)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2)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职工探亲假期:

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病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1)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病假的日期由医生根据病情确定,病越重则休假时间越长。

(2)用人单位在审核职工病假时,如发现病假日期与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重合时,病假日期不顺延,即不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天数之外另行增加病假天数。

(3)因为病假是用于身体康复的,不能说遇到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身体停止恢复。

5、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

(1)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①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②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③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④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法定节假日遇到双休日顺延吗

答:全民公休顺延,部分公民放假不顺延

(1)说到法定节假日放假,人们往往会想到春节、国庆节等,其实放假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可分为三类: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2)自2008年开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国庆节。

(3)全民公休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全民公休节日的假期通过调整双休日来集中休假,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

(4)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等。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5)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如本市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职工开斋节可放假一天,凡享受开斋节假日的少数民族职工,不影响考勤和工资、奖金等。

(6)如适逢例假日、厂休日等,则不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予以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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