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是指不直接体现财产价值,不一金钱来衡量的,与权利主体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绝对权。人身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固有权利,只要是民事主体都必然具备人身权;
(2)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一金钱衡量;
(3)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继承等;
(4)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特定,其他人均是义务人,都有不得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5)人身权可由权利主体自主支配和行使,不需要他人协助。
著作权人身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从主体上讲,著作人身权一般由公民作者享有,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因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继承。首先,著作人身权专属于特定的作者,故不可让与。这是国际立法的通例。我国《著作权法》虽没有明确予以认可,但司法实践中对此是予以承认的。其次,著作人身权不可继承。这也是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伤口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必须指出,这里著作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并没有变更,只是在法律上推定作者已授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而已。
3、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等。
4、著作人身权是兼有人格权和身份权双重特性的权利。一般来讲,人身权只是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而人格权与身份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利,差异较大,一般不能容于一体。比如,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民事主体不论高低,一律平等享有;而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所产生的权利,并不是人人生而有之。然而,著作人身权却十分特殊,它同时兼容人格权与身份的属性。从人格权方面看。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作者无疑具有作品方面的人格权,任何有损于作者尊严和名誉的使用其作品的行为,都构成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另一方面,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伤口而产生的,并非与生俱来,任何人如果未参加作品的创作,就不能成为作者,也就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因此,著作人身权又具有典型的身份权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