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车所有权依法归属于权利人,而友人未经同意私自予以处理,则因买受人并未满足善意购买的定义条件,故原权利人仍可通过法律途径将车辆追回。
反之,若车辆按合法程序已变更至友人名下,而后友人擅自操作进行了处置,且买受人确实出于善意获得此车,那么权利人便无法再行使取回的权力,仅能向友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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