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复议执行规程
时间:2023-07-04 08:33:25 2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债权人/被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债权人/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人不服,提出以下异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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