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执行异议多少天
复议执行异议是三十天,可以延长一个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异议提交哪些材料
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为,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区别
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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