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招调工(干)入户的要求:
1、申请条件:
经市(区)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招调(录用)的人员及随招调人员同时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
2、申请材料: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2、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或招收或录用证明(原件1份);
3、招调录用迁户指标卡(原件1份);
4、招调迁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公安机关在核办过程中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方式: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受理审核。
4、办结时限:
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的,当场签发准迁证。
5、收费标准:
收《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收费依据是: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6、办理之后:
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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