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走向破产的那一刻起,原法定代表人的信誉污点会根据特定的因素而得到不同程度的撤销。
若在公司清算期间,法定代表人并不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的行径,并能在宣告破产后积极地履行各种义务,改正那些导致其逐渐被纳入信誉不佳行列的不当行为时,理论上讲是存在着取消这些信誉污点的可能性的。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在尝试将信誉污点从名单中去除时,务必遵循固定的程序以及接受严格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