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保证人有权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后,请求债务人为其提供反担保措施。
这具体表现在,一旦保证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债务人却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便可行使该项权利,督促债务人采取适当的反担保措施来弥补其损失。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他们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这就意味着,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讨其已支付的款项。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保证人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不仅有权请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措施,而且还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则可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手段追回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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