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分析
时间:2023-07-02 09:24:45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具体构成要件如下:1、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2、虚假诉讼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3、虚假诉讼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4、虚假诉讼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现状分析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机制中最为权威、最有效的途径,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总有少数不法分子恶意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侵害他人利益。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现象较为普遍,且有日益递增现象。据某地法院调查,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接触到虚假诉讼案件,80%的法官表示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制定规章制度,如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先后下发《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查以房抵债等虚假诉讼案件的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省内各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涉案标的额均大幅上升,这其中混杂着一定数量的虚假诉讼的实际情况,近日出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严格防范、严厉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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