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尤其是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法》对破产法律责任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规定了9种破产违法行为,包括:
(1)违反说明义务。指在破产程序中负有说明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说明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行为。
(2)违反提交义务。指在程序中有义务提交一定文件、财产的人故意不履行提交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
(3)欺诈破产行为。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制造虚假情况的手段,实施了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者破产财产的负担增加,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偏颇性破产行为,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给予个别债权人以某种不正当的特殊清偿利益,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5)浪费破产行为。指债务人以放任的故意,不合理地花费财产,导致破产财产的非正常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6)受贿。指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在执行事务的过程中,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提供的金钱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妨害公平清偿秩序的行为。
(7)行贿。指破产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非法向程序职能机构人员以及债权人提供金钱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妨碍公平清偿秩序的行为。
(8)违反行动限制。指其特定行动的自由受到破产法限制的特定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受限制的行动,有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
(9)渎职。对于这些破产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破产责任和破产违法责任的区别
两者都是法律责任,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两者发生的阶段、原因、主体和结果均有区别。
破产责任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破产违法责任是指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在破产法所规定的期限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实施了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违法行为包括:
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
对上述违法行为所处理的财产,清算组有权通过法院予以追回。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如查到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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