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的认定必须满足五种情况。这些情况包括:1)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2)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3)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4)原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证据;5)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证据。
新证据的认定必须满足以下五种情况:1)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2)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3)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4)原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证据;5)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证据。
新证据的认定具体标准有:
1、需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5、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证据,这些均是新证据认定的标准。
新证据的标准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的司法程序也不断完善。作为审判活动的核心,证据的质量和可靠性对于正确裁判案件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新证据的标准有哪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证据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1.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新证据应当以法定形式呈现,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 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新证据应当经过法庭审理,并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是否具有说服力:新证据应当具有说服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排除他人合理怀疑。
4. 是否符合法定证明责任:新证据应当符合法定证明责任,即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非由法院进行证明。
5. 是否符合法律适用规则:新证据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如《行政诉讼法》等。
总之,新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具有说服力、符合法定证明责任和法律适用规则等标准。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标准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新证据的认定是司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必须满足法定形式、查证属实、具有说服力和符合法定证明责任等标准。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的司法程序不断完善,新证据的认定也愈加重要。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标准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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