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新证据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区分为:补强证据、相悖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新出现的证据、改变原证据的新证据等。对于刑事二审新证据的处理程序和方法,要首先发挥二审新证据的概念筛查功能,对于不宜视为二审新证据的材料在审查之后可以不予开庭。
一、二审法院可以向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吗?
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公诉机关在二审抗诉期间应当享有补充侦查权。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如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检察院唯有通过补充侦查才能获取被告人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新证据。
二、证据不足驳回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所提供的新证据满足是在庭审结束后形成,且可以据此另行起诉的条件时,法院可以新立一个案件进行处理。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为进一步明晰该项的含义,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八十七条和三百八十八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据该两条的规定,对“新证据”做了具体的区分:一种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是因客观原因于庭审后才发现(取得)的证据;另一种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对于这两种证据,可视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亦即当事人可以据该新证据提起再审。
三、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则上二审时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当事人是基于新证据证明对方请求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则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当事人也不可以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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