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又叫做简易征税办法,是一种计税的办法,用于增值税。一般征收和简易征收的区别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计税的适用范围;第二个是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简易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三是税率会有区别,简易征收的税率会比较低,一般在百分之三,而一般征收按照不同情形可能会有百分之十七、百分之六等。
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况可以进行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处理征收问题的时候,如果是符合法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的办法处理,但是一般都需要当事人去申请,也就是说,如果是当事人不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可以主动适用简易征收的程序来处理,行政相对人在申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递交相关的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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