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有:
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
3.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一、不当得利不还的后果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拒不返还可构成侵占罪。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券。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可构成侵占罪。
二、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行使主体包含哪些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行使主体包含:
1、撤销权又称债权人撤销权,因此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使用其债务人的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债权人作为诉讼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有权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罚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并将受益人或者的其返还给受益人,并将受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依据是什么
划分标准: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得利益。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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