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取保候审: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判定实施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于附加刑法时,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其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责任,但被取保候审后不会给社会带来重大危害性;
第三种情况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者,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则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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