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否事后签承揽合同
事后补签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承揽合同的效力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7)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8)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2、定做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
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术资料。
(5)协助承揽人工作。
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
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事后补签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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