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指的是自己,而受托人指的是代表自己行使合法权益的人。受托人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委托书一旦正式订立,委托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对委托事项后悔,但是受托人如果存在违反国家法律的权益的任何行为,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一、委托公证后要变更委托人怎么办
如果要变更委托人的,需要受托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者提出口头通知。
公证的时候受托人不需要到场,但委托人必须到场。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由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带上委托书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上内容主要就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来到我处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
委托书一般要写清楚委托人、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期限、是否有转委托权等等。
如果要求办理委托公证的机构有固定模板的话按模板制作,如果不知道怎么写也可以到公证处后由公证员代为制作委托书。
二、委托人清偿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委托人清偿债务的规定如下: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委托人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不履行第三人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对受托人的抗辩。如果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和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三、委托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主要条款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志处置事务的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当事人条款
受委托人一旦对委托人作出承诺,就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置好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反映出其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在签订委合同时,应具体、准确地载明其基本情形的条款,不可简称或代称。
委托处置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完成某一事项的处置。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处置的程度要清晰、明确,不可含糊不清。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报酬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委托人在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支付约定的报酬,报酬支付的方法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要求
即受托人处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委托人的要求,制定该条款是衡量和计算报酬的依据。
完成委托事项的期限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项的时间规定,委托人应按时间约定要求受委托人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项,受委托人也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如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能如数获得约定的报酬,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是双方依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的结果,是认定赔偿的依据。
争议解决的方式
可以约定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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