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信用卡诈骗刑责判断所需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其辩解;
2.受害者的陈述;
3.证人的证词;
4.用于实施诈骗行为所采用的伪造、作废、盗用以及恶意透支的信用卡实物及相关图片;
5.司法审计报告以及文检鉴定结果;
6.记录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可视为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受害者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和辩护;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进行证据审查时,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只有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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