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3-04 20:22:49 1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一般只要被认定为犯罪就会被刑事拘留,但拘留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最长的时间为三十七天,只有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办理才能确保案件处理的合理、合法性。

一、朋友借信用卡不还是否可以报警立案

朋友借信用卡不还可以报警立案。

如果朋友在信用卡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刷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可以收集证据去报警,但是需要及时先还上信用卡的钱。因为朋友不还银行的钱,信用卡持有人将在银行系统成了失信人员。其后可以去法院起诉朋友向其追偿。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的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如下:

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无效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一般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二、信用卡报警不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二)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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