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因组织旅游活动,依法对旅游者和旅行社指定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标的旅行社的。第三条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保险第四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旅行社对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因旅行社的过失或者过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2)因旅行社的事故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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