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红星化工厂是一家国有企业,成立于1989年。其拥有固定资产1000多万元,现有职工402人。企业主要生产化肥,产品主要在本地销售。企业在成立后的最初几年,由农业对化学肥料需求较大,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好。但是,近几年随着本地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开放,化学肥料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自1993年开始,企业连年亏损,累计负债额为850万元。政府及该企业主管部门试图采取一定措施来挽救红星化工厂,但由于企业设备老化,产品单一,挽救措施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由于债务问题,企业已经没有周转资金,最终被迫停产。至1999年底,红星化工厂累计负债1200万元。政府部门不愿再扶持该企业,银行也不愿借货资金给红星化工厂,企业生存无望。在这种情形下,红星化工厂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红星化工厂能否向法院申请其破产?为什么?
(2)红星化工厂向法院申请破产后,能否再提起和解整顿程序?
(1)红星化工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因为它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即具备国有企业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红星化工厂是位于A市的一家国有企业,同时也是本案中的债务人,所以A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②申请是符合实质要件的。从我国破产的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一般来说破产的实质要件是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中红星化工厂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连年亏损,政府及该企业主管部门试图采取措施挽救红星化工厂,但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工厂由于债务问题致使企业无周转资金,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2)红星化工厂向法院申请破产后,不可以再提起和解整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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