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未满16岁的市民,法律不要求居民身份证。但是,很多市民不到16岁,为了从事相关的社会活动,也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例如,乘飞机处理其他相关事项等。在没有居民身份证制度之前,可以使用户口簿、工作证明书、学生证明书和其他证明书来证明身份,有居民身份证明书的国家是法律确定的市民证明书最有效的方法,比以前更方便。这种便利,作为未满16岁的市民,当然也有享受的权利。因此,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但是,考虑到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还是未成年人,其意思表示是受到其年龄限制的,不能象成年人一样完全,准确地表达思想,因此,他们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包括其亲属,指定监护人和负有监护义务的有关机构等。另外,考虑到其年龄还比较小,相貌变化等还会比较大,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身份证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1、身份证照片和照相馆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拍摄回执单2、户口本3、居住证(异地办理才需要)。
具体的身份证办理程序:
1、申领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2、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采集人像信息(部分地区要求先采集照片信息,再带到户籍部门办理身份证,需要咨询当地户籍部门)。
3、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
4、核对资料无误,录入公民指纹信息。
5、缴纳证件工本费。
6、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7、未满16周岁办理身份证,需要监护人陪同进行办理。
《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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