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承担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是指计划设立公司并实施公司设立行为的人。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公司成立成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成立失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主要承担两项法律责任:一是对公司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因部分发起人过错未成立的,其他发起人主张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在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负有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这个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
2、当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合伙关系,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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