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则如下:
1、全面履行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情势变更多为计划变动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
劳动合同履行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必须坚持当事人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在能够履行的前提下应当实际履行而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2)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
(3)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而不能随意改变。
(4)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等履行义务而不能加以改变或者增加对方的成本。
3、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不管是在合同订立还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都是有一定的原则需要遵循的。当然,这两方面的原则是不同的。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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