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申请信息公开,受理后如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话,并不一定要承担相关的责任,需要从申请的信息公开是否符合公开的情况而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因此,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或者不易查找的信息,行政机关往往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对于征地批文等方面的公开申请,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供地理位置等笼统性信息,而没有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向,则往往不能获得有关信息。因此,为了尽快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批准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等有助于明确该政府信息的提示,以利于行政机关查找到相关信息并尽快公开。
如果行政机关在受理信息公开后逾期没有答复,建议行政相对人可以到相关行政机关询问相关的情况,不知道如何处理的话可以找个信息不公开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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