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是否能再申请?
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是可以再申请的,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1、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
2、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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