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对于销赃行为的称谓通常被描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作出关于量刑及缓刑裁定的决策时,需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审慎的考量,这些因素包括犯罪的实质性类别、情节复杂程度、造成的潜在危害以及罪犯的自愿就范情况、悔过自新之恩等等。
常常而言,如果罪犯的犯罪情节轻微,表现出深刻的忏悔,无法再次诉诸犯罪行为,且宣告缓刑并不会对其所在社区带来恶劣影响的话,那么便可能被授予缓刑期。
例如,该罪犯属于首次触犯法律、涉案赃物价值不高昂,并且能够积极地协助司法机关展开调查等情况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任何从明确知晓这是犯罪所得及其衍生收益的前提下,仍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用其它方法进行掩盖、隐匿的行为者,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惩罚,并附带判处或单独缴纳罚金;
倘若情节严重,则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判处适用罚金。
而如若此类犯罪行为是由单位所引发的,则应对单位施加以罚款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则进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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