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投保了缴纳商业险的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应先行由承办该车型强制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法定的责任限额之内给予相应的理赔。
若仍存在理赔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应缴款项之情况,则应进一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确定是否需要由有过错的各方当事人自行承担或者按照各自应承担的过错比例进行理赔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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