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范围怎么处理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
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案件审判范围确定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67条对自首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其后关于自首的最高法两个主要文件《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自首构成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首,只具备其中一个的,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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