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中小企业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中小企业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一般是政府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以及商业信用等形式在资本市场上公开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活动,其发行的证券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或债权,这些有价凭证一般可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筹资者发行证券往往是以自身的财产、信誉、盈利前景等为保证进行的,因此在发行之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律师公证等工作。直接中小企业融资具有筹资范围广、规模大、可以连续筹资而且具有社会宣传效应等特点。
间接中小企业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中小企业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中小企业融资等等,即由金融部门(如商业银行、信用中介、储蓄机构)通过吸收存款、存单等形式积聚社会闲散资金,再以贷款等形式向非金融部门提供资金。间接中小企业融资具有聚少成多、短借长贷、分摊风险、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等优点。
两者都可提供长期资金来源。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讲,间接中小企业融资比直接中小企业融资更受投资者欢迎。
直接中小企业融资和间接中小企业融资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而且随着国际金融发展史的不断演进,也出现了交叉、融合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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