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怎么补办出生证明找医院哪个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在分娩孩子的医院或由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指定的专门的医疗机构办理。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监护人填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2.助产单位相关原始病历复印件或接生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提供媒体登报公示资料。
5.生育证资料及复印件。
以上的材料提交要求,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基本还是以上所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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