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和住建部等部门的文件,2018年5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12倍;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2)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12%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进行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暂按两年执行。2018年5月,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具体来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按照一定比例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当责令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并可以处以单位应当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200%以上300%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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