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8:53:33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的案件审理程序,不是一般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普通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纠正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的补救程序,即在不提高审判水平的情况下,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同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和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其次,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法院的审判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审法院审理的裁定或调解协议,以及二审法院审理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案件的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第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再审案件的上诉法院;同时,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依法审判和作出新的判决。第五,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期限不同于其他程序。除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必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无论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都没有期限,第六,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对象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是强制性的、稳定的,任何人无权变更。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有效的裁决。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提起再审程序,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提起再审程序,判决、裁定、调解才能再审再审,受审判监督程序管辖的案件不支付法律费用。由于再审案件大多是错案,导致错案的原因是法官的主观过失或徇私舞弊。再审错误案件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是不公平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建立是人民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纠错”原则在诉讼程序体系中的具体体现。它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保证案件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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