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期权有用吗
时间:2023-02-17 04:10:07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若是公司被收购了则期权没有用了。

1、期权池一般占到公司总股本的10%-20%。

随着融资轮次的增加,后期还有可能增发,但因为股权的稀释作用,这个比例是大致不变的。某家公司只有总股本5%的期权池,那就是耍流氓了。期权池超过了总股本的20%,看似慷慨,但因为后期叠加的财务成本、股权结构风险等,对于公司发展会有极大的隐患,也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2、期权池的来源一般是创始人和投资人自己的股份。也就是他们为了吸引人才,把自己的一部分权益让出来了。

3、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一般会授予公司的核心员工,比如高管、中层、技术骨干、产品骨干、运营骨干等。早期加盟公司的,一般是指B轮之前,算是革命的元老,期权的覆盖范围会较大,通常会在60%以上。后期加入公司的,则需要是对公司价值更大的员工才会授予。当然也有全员覆盖的,但这样的公司较少。

4、期权在授予时是不需要你掏钱的,在行权时也是不需要掏钱的。

一、收购类型

豁免要约收购

豁免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实施可触发法定要约收购的增持行为时,依法免除发出收购要约义务。在中国,受理和批准豁免收购要约请求的机构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国《证券法》,有规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增持到超过百分之三十五,或由低于百分之五十增持到超过百分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的要约。收购的条件为该股在过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价。

但该股东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所以市场上常有大股东提出有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分之三十五或百分之五十两临界面,其中之一的条件为获得证监批淮豁免要约全面收购公司的已发行股票。

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投资者在符合下列情形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增持的

(2)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或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

(3)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拟向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东连续公开求购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在收购完成后持有、控制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从实践来看,第1种和第2种情况比较常见,也更有实际意义。

溢价收购

溢价收购是指收购方公司为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而向目标公司股东支付的高于其市场价格的部分价值。按照西方国家的并购理论,公司并购中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支付溢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目标公司的发展前景及其被并购后所产生的协同效应。

公开收购

公开收购是指收购方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或与之进行协商。公开收购是企业收购方式之一,另一种是杠杆收购。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任何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其后投资者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减5%,均应报告及公告;当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如继续进行收购,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发出收购要约前,收购人须事先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收购报告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应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这一比例如达到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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