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保险公司诚信的深刻思考
时间:2023-05-31 17:40:38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回放]2007年8月,韩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王某为爱车购买了全套车险,包括车险、整车失窃救援、乘客座椅责任险、车身划伤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国内一家知名的财产保险公司,共花费2万余元。想到自己的车配了保安,韩女士根本不在乎高保费。2008年4月的一天,韩女士不小心划伤了自己的车,造成车身划伤。韩女士随后按规定报案。后来,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韩女士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了鉴定和维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然而,当韩女士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理赔时,理赔员却告诉她,系统显示韩女士的保险费还没到,她无法理赔。韩女士当即提出已将保险费交给保险代理人王先生的事实,王先生也已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和保险单交给韩女士,但保险公司仍坚持以保险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向韩女士理赔没有收到保险费。然而,韩女士不得不选择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韩女士追回了应得的保险赔偿金。然而,保险公司却把客户合同当成笑话,韩女士深感失望。随后,韩女士与保险公司解除了车险合同。【法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时,保险代理人为下列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从上述案例来看,韩女士作为投保人,通过保险代理人王某为自己购买的车辆投保,并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韩女士出具了保单和保费发票。至此,韩女士已依法与保险公司建立了法律关系。现在韩女士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险费仍在保险代理人手中、公司未收到保费为由,拒绝向韩女士理赔。且不说保险公司已经向韩女士开具了保单和保费发票,就可以依法确认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已收取保费。退一步说,即使保险公司由于内部管理问题实际没有收到保费,但由于王先生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他完全是被保险公司依法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韩女士也应该考虑已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因此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有依法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负面影响]如前所述,事发后,无助的韩女士终于通过司法程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与保险公司解除了车险合同,转业到另一家。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不仅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和自身的商业信誉。然而,更可怕的是,即使到了现在,也许保险公司还没有意识到这一事件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是的,如果我们看到只有一个消费者失去了,那就真的没有什么损失了。但如果长期不守信,忽视消费者的感受,保险公司可能会失去不可估量的市场,这不得不说是这家保险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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